科技处关于组织做好2015年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5-04-03浏览次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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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做好2015年度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以下简称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成果(以下简称项目成果)的推荐工作,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浙科发成〔2015〕42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第325号令)、《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14〕124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方式
  重大贡献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推荐工作采用单位推荐和专家推荐2种方式。
  1.单位推荐。各推荐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推荐本地区、本部门优秀的重大贡献奖候选人、项目成果。各县(市)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自然科学奖项目成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由设区的市统一推荐。省教育厅负责省、部属高校重大贡献奖候选人推荐,省科技厅负责省、部属科研院所,以及环保、防灾减灾等领域重大贡献奖候选人推荐,省卫生厅负责省属卫生医疗系统重大贡献奖候选人推荐,省农办负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等领域重大贡献奖候选人推荐,省经信委负责省属工业企业系统重大贡献奖候选人推荐。各推荐单位应严格按照指标数(附件1)进行推荐,超指标推荐,不予受理。
  推荐的重大贡献奖候选人、项目成果应当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在重大贡献奖候选人所在单位或项目成果前3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成果方可推荐。
  2.专家推荐。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每人可推荐所熟悉专业的重大贡献奖候选人1名或省自然科学奖项目成果1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3人以上可共同推荐所熟悉专业的重大贡献奖候选人1名或省自然科学奖项目成果1项。推荐人须独立撰写对所推荐重大贡献奖候选人或项目成果的评价意见,如有异议,推荐人有责任协调处理异议(专家推荐项目成果推荐号请与我厅联系取得,书面材料直接报送受理点)。推荐专家应当要求重大贡献奖候选人所在单位或项目成果前3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
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重大贡献奖候选人或项目成果方可推荐。
  二、基本要求
  推荐重大贡献奖候选人、项目成果须符合《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推荐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重大贡献奖候选人须仍然在科学技术工作领域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2.除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项目成果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外,推荐项目成果应是近5年内(即2010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完成,并已完成登记的科技成果。
  3.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涉及军队(包括公安、安全)的,其主要发明、科技创新内容,须经军队(公安、安全)保密部门审查,方可推荐。
  4.推荐项目成果的主要知识产权证明目录、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论文(专著)他引情况,须按与主要发现、发明、科技创新的密切程度排序,前3项发明专利、前3篇论文(专著)为推荐项目成果的核心专利、论文(专著)。
  5.作为推荐项目成果支撑的发明专利、论文(专著)、标准,须征得未列入推荐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的发明人、作者、起草人同意。
  6.推荐项目成果涉及多个完成单位时,须提供完成单位合作关系的说明,包括合作时间、方式和证明材料等。省外单位或个人与我省合作完成的项目成果,符合推荐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推荐,但主要工作在省外完成的项目成果不得推荐。在国外工作期间发表的论文、取得的专利等不得作为推荐项目成果的支撑材料。
  7.推荐省自然科学奖项目成果,论文(专著)须公开发表2年以上(即2012年12月31日前发表),并须提供具备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项目成果论文(专著)他引情况报告。
  8.推荐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开发类项目成果须推广应用2年以上(即2012年12月31日前推广应用),推荐一、二等奖项目成果的销售收入、税收和利润,须提供由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符合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要求的审计报告;推荐三等奖的项目成果,须提供完成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财务证明。
  9.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公益类项目成果须推广应用2年以上(即2012年12月31日前推广应用)、用于重大工程的社会公益类项目成果须重大工程试运行2年以上(即2012年12月31日前试运行)、重大工程类项目成果须是竣工验收后实际应用满2年以上的项目成果(即2012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推荐一、二等奖项目成果直接经济效益和推广应用情况,须提供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推荐三等奖的项目成果,须提供完成单位核准的证明,如无推广应用,可不填报。
  10.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项目成果的作品须已公开出版发行3年以上(即2011年12月31日前已出版)。
  11.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软科学类项目成果须是完成期满1年以上,并经工作验证的项目成果(即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项目成果,须在规划、计划实施3年以上(2011年12月31日前实施)。属于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畴的,不得推荐。
软科学类项目成果须提供有关部门采纳意见的证明。
  12.财政经费支持的各类计划项目成果,须提供计划下达单位(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项目成果总验收证明等材料。
  13.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械、食品饮料添加剂、化妆美容品、消防器材、锅炉压力容器、兽药、疫苗及生物制品、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成果须提交审批、审定证明文件。重大建设工程中的关键技术须提供工程验收证书。
  14.化工、冶金、印染等项目成果,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明材料。
  三、推荐书填写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按照《2015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可在sta.zjkjt.gov.cn上下载)要求填写,重点突出推荐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在科学技术领域的贡献,项目成果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科技创新内容,推荐书应当完整、真实,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项目成果的推荐材料须登录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网络申报平台(网址:sta.zjkjt.gov.cn),推荐系统将于2015年4月20日开通,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提交和推荐。
  四、注意事项
  1.推荐号由推荐单位和学校统一分配。
  2.推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与主要完成人的排序原则上应与成果登记证书一致,如有与成果登记证书不一致的,完成单位应说明理由。
  3.申报项目完成人员排序,强调对整个项目的创新点、学术、技术贡献度大小,特别是前三位完成人员,需注明对项目的具体贡献度;同一人本年度只能参与一个项目的申报。
  4.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以及个人信函的评价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评价证明。
  五、时间要求
  1.4月10日,符合申报条件并有意参加申报的项目将推荐书初稿电子版交至科技处;
  2.4月20日前,推荐书和附件材料校内评审,形式审核;
  3.4月30日前,网上系统填报,进行推荐书公示;
  4.5月15日,附件材料的装订,上报推荐单位。
  联系电话:黄宇,86835739


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
2015年4月3日

附件:2015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相关材料